(2017)浙07民辖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宋训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训玲,金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训玲,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华,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宋训玲因与被上诉人金晓华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0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训玲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息的约定,无利息约定的民间借贷双方不存在交易行为,不能适用合同履行的约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金晓华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争议标的则为上诉人负有的归还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即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