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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董德发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德发,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德发,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庞洪元,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生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维一,该村委会治保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洋,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上诉人董德发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德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德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董德发撤回上诉;二、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董德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董德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董德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