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与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异103号案外人:李今子,女,朝鲜族。申请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律师。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今子对本院查封延吉市延南路509号园林小区1号楼5单元40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中,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同意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现案外人李今子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今子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今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燕峰审判员 蔡银实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