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严厉与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厉,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严厉,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严厉诉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严厉人民币48230.5元(不含利息),但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严厉与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8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