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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时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时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16号罪犯陈时芹,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时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时芹、张某追缴赃款人民币860元及赃物,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时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已交1万元),被告人陈时芹等3人应对扣除被告人张某赔偿额后的总额48208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时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8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财产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能认定其为确有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时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