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萍诉兰国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9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兰国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917号原告:张萍,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被告:兰国勇,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重庆路64号。负责人:熊应明,经理。原告张萍诉被告兰国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萍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