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柯伟与黄治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伟,黄治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4353号原告:柯伟,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黄治洪,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柯伟与被告黄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柯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柯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