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清平、曾六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清平,曾六英,许响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卢清平,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宜丰县人。被执行人曾六英,女,汉族,1958年1月2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许响聪,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福建省沼安县人,住福建省沼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清平与被执行人曾六英、许响聪(2015)宜民二初字第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3955万元。被执行人曾六英,许响聪未履行,被执行人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至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