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均伟,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分别作出(2015)酒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2015)酒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2015)酒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的结算电费共计1720万元。2015年至今,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向本院指定的被执行人账户支付电费、补贴款已达到本院裁定书的冻结限额。现申请执行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的结算电费15000万元,每月将结算所有费用直接汇入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