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建龙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民间借贷纠纷2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龙,徐科均,任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19号申请人秦建龙,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科均,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任成美,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秦建龙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徐科均、任成美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