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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040号原告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桂琴、杨兴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弓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人民陪审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