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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嘉颖、区秀碧与吴群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颖,区秀碧,吴群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民初780号原告:梁嘉颖,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区秀碧,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明,新兴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小燕,新兴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被告:吴群右,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区秀碧、梁嘉颖与被告吴群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明、萧小燕,被告吴群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秀碧、梁嘉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82.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16时30分,被告吴群右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伍玉华由新兴县城途径S113线往新兴县东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兴县S113线128KM+466M路段处,遇原告区秀碧驾驶悬挂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梁嘉颖同方向在前停在路肩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均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认定:被告吴群右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主要过错,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区秀碧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过错,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伍玉华、梁嘉颖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区秀碧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送到新兴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新兴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上、下段双骨折,从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护理人1人,医院建议:1.注意饮食,休息,适当加强营养;2.带药出院,按时服药;3.出院后休息两个月;4.出院后每月复诊一次,每次费用大约300元左右,连续三个月;5.估计一年后拆除内固定物,费用大约8000元左右,视病情康复而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原告区秀碧的经济损失为:1.新兴县人民医院、新兴县中医院医药费、门诊费、住院费为23589.49元;2.住院伙食费1900元(19天×100元/天);3.护理费1623.93元(19天×85.47元/天);4.误工费6752.13元〔(19天+60天)×85.47元/天〕;5.后续治疗费8900元(复诊费900元+拆除内固定物费用8000元),以上合计42765.55元。另原告梁嘉颖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送到新兴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新兴县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费用合计905.50元。上述两原告经济损失总计43671.05元。经查,被告吴群右驾驶的事故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告吴群右应不分责任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8376.06元,合计赔偿18376.06元给两原告。两原告余下的损失25294.99元(43671.05元-18376.06元)根据事故主次责任分担,故由被告吴群右承担70%,即赔偿17706.49元给两原告。综上,被告吴群右应赔偿36082.55元给两原告。被告吴群右辩称,本人家里生活困难,收入低微,难以承担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6时30分,被告吴群右驾驶粤JB4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伍玉华由新兴县城途径S113线往新兴县东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兴县S113线128KM+466M路段处,与原告区秀碧驾驶悬挂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梁嘉颖同方向在前停在路肩时发生碰撞,造成吴群右、区秀碧、伍玉华、梁嘉颖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新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群右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宗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区秀碧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悬挂其它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该宗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伍玉华、梁嘉颖不负该宗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梁嘉颖受伤后,被送至新兴县人民医院及新兴县中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05.50元。原告区秀碧受伤后即被送至新兴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至新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8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左腓骨上、下段双骨折。出院医嘱为:1.注意饮食,休息,适当加强营养;2.带药出院,按时服药;3.出院后休息两个月;4.出院后每月复诊一次,每次费用大约300元,连续三个月;5.估计一年后拆除内固定物,费用大约8000元,视病情康复而定。其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再查明,原告区秀碧住院时由其丈夫梁西乾护理,原告区秀碧及其丈夫均为农业户口。被告吴群右驾驶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其本人所有,该车辆未购置交强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吴群右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伍玉华与原告区秀碧驾驶悬挂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梁嘉颖在新兴县S113线128KM+466M路段处发生碰撞,造成吴群右、区秀碧、伍玉华、梁嘉颖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群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区秀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伍玉华、梁嘉颖不负事故的责任,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区秀碧诉请的损失作如下核定:1.医疗费23589.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3.护理费1623.93元(85.47元/天×19天)。原告因伤住院19天,住院时由其丈夫(农业户口)护理,其请求按85.47元/天计算护理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6752.13元(85.47元/天×79天)。原告因事故住院治疗19天,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2个月,误工天数共79天。原告请求按85.47元/天计算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后续治疗费8900元。有新兴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证实,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区秀碧的上述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的项目为:医疗费2358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8900元,共34389.4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的项目为:护理费1623.93元、误工费6752.13元,共8376.06元。此外,原告梁嘉颖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905.50元。被告吴群右驾驶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购置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两原告在该起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吴群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区秀碧与被告吴群右按主次责任分担。本案中,被告吴群右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嘉颖905.50元,赔偿原告区秀碧9094.50元(10000元-905.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376.06元。又因被告吴群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区秀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区秀碧余下的损失25294.99元(34389.49元-9094.50元),由被告吴群右赔偿70%即17706.49元(25294.99元×70%)给原告区秀碧。综上,被告吴群右应赔偿905.50元给原告梁嘉颖,赔偿35177.05元(9094.50元+8376.06元+17706.49元)给原告区秀碧。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群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人民币905.50元给原告梁嘉颖。二、被告吴群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人民币35177.05元给原告区秀碧。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2.06元,由被告吴群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炎彬人民陪审员  叶湛森人民陪审员  朱雄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