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藁城分局、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藁城分局,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9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藁城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表人白荣业,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力勇,该分局临查科科长。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苗建民。委托代理人王俊明,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规划局藁城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规(藁)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87.5894万元部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按合同工程造价3751.7889万元的5%罚款187.5894万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理想城”住宅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1-8号住宅楼,总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约为3751.7889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藁城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石规(藁)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87.5894万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