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彦富与黄自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富,黄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富,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黄自才,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彦富与被执行人黄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自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4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黄自才银行无存款,在西乡县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自才有登记于2006年12月21日的���F55868奥迪轿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据调查已抵账,不便处置。现被执行人黄自才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自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7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黄自才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黄自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亲戚交来执行款10000元,因此我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后被执行人黄自才与申请执行人王彦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自才于2018年2月12日前偿还王彦富25000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偿还剩余15000元;被执行人黄自才的妻子饶利自愿为上述协议担保。本案案件受理费174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黄自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黄自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