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与被告郝应应王鹏飞杜云梅郝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杜云梅,王鹏飞,郝应应,郝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97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被告:杜云梅,女,汉族,1972年02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鹏飞,男,汉族,1983年10月0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应应,男,汉族,1973年06月23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耀,女,汉族,1985年07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与被告郝应应,王鹏飞,杜云梅,郝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