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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华申请执行张素蓉、沈和道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沈和道,张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和道,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素蓉,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和道、张素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和道、张素蓉银行存款483188.00元(本金380000.00元,利息94088.00元,诉讼费3500.00元,执行费5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孙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