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包孝义与卢会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孝义,卢会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519号原告:包孝义,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岷县。被告:卢会兵,男,现年28岁,汉族,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孝义与被告卢会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孝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