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田桂珍与马恒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珍,马恒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772号原告:田桂珍,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恒进,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96929038。主要负责人:刘翔,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黎,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田桂珍与被告马恒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桂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田桂珍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