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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舒时彬与昌晓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时彬,昌晓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94号原告:舒时彬,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昌晓春,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舒时彬诉被告昌晓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舒时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时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