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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晓艳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艳,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466号原告:罗晓艳,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文沙路16号。法定代表人:庞康。原告罗晓艳与被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原告罗晓艳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