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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新、杨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杨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生于1987年2月2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杨桂云,女,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杨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新与被执行人杨桂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