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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万、杨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万,杨兴林,张得应,谢廷中,陈友顺,邓献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3215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侠,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主任。被告:张学万,男,1973年9月26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杨兴林,男,1961年9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张得应,男,1975年9月28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谢廷中,男,1963年7月26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陈友顺,男,1962年1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邓献发,男,1980年11月26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顺场乡政府职工,住水城县,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万、杨兴林、张得应、谢廷中、陈友顺、邓献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方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3元,被告张学万自愿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冯帮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