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顶明与周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顶明,周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461号原告:余顶明,男,现年43岁。被告:周国超,男,现年25岁。原告余顶明与被告周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余顶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顶明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