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顶明与周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顶明,周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461号原告:余顶明,男,现年43岁。被告:周国超,男,现年25岁。原告余顶明与被告周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余顶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顶明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