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71号原告:黎某,男,住湖南省。被告:黄某某,男,住湖南省。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货款5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原告黎某未能提供被告赵勇军正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