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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付吉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吉运,绰号老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201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吉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吉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付吉运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某房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容留付某吸食冰毒二次。2016年8月2日,经现场检测,付吉运、付某、李某尿液样本中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吉运提供场所,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吉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付吉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付吉运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某房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容留付某吸食冰毒二次。2016年8月2日,经现场检测,付吉运、付某、李某尿液样本中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时间。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吉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无前科。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付吉运系被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人员付吉运、付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人民币。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付吉运、付某、李某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收据证实,付吉运租住武江区西联镇某房。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有三次在付吉运租住的房内,和付吉运、付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冰毒是付某提供的。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两次在付吉运所租住的房内和付吉运、李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冰毒是向黄明法购买的。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付吉运租用我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某房的房屋,每月租金300元,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经混杂照片辨认,张某辨认出向其租房的付吉运。10、被告人付吉运的供述证实,付吉运容留付某、“阿明”两人在自己租住的房内一共吸食三次毒品的情况。经混杂照片辨认,付吉运能辨认出在其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的李某、付某。11、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K440232520000201608000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某房进行现场勘查及拍照。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吉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吉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吉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吉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减除原已羁押的42天)。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玲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人民陪审员  丁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倩倩书 记 员  李玥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