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特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杨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116号申请人冯某某。申请人杨某某。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杨某某欠冯某某借款42000元。二、杨某某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冯某某15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元,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元,剩余借款37000元杨某某定于自2018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500元,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如任意一期逾期不履行,冯某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