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畲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黄某3、李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一饭店商议教训被害人黄某1,商定由黄某3提供车辆,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负责实施。2014年7月18日13时许,黄某3开车把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及谢某3、钟某(均另案处理)送至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谢某3、钟某下车后步行来到章贡区东桥路,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在对面接应,谢某3、钟某面戴口罩冲进被害人黄某1经营“某移动营业厅”,持砖块打砸店内的玻璃柜台,造成14部手机毁损。随后,黄某3开车接应被告人雷某某等四人离开,并支付好���费人民币5000元给李某,被告人雷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6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及方位图,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黄某3、李某、谢某3的供述及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8月7日0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某舞池内,邱某与赖某在跳舞时发生碰擦,继而双方的朋友发生肢体冲突,被民警及时调解。随后,赖某的朋友即宋某1、温某1、杨某1等人来到附近的“某烧烤店”吃夜宵。邱某的朋友即被告人雷某某等人不服气,欲纠集人员对对方实施报复。被告人王某某受邀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赶到现场后,在���某(已判决)的指挥下,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冲上去对对方进行砍打,致被害人宋某1轻伤二级,被害人温某1、杨某1轻微伤。2016年8月23日、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分别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1、温某1、杨某1的陈述,证人谢某1、曾某、温某2、谢某2、赖某、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法医活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同案人雷某、方庆阳、李某、宋某2的供述及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雷某某还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明志华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