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广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广杰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航海路立交南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广杰静脉血醇含量为221.05mg/100ml。王广杰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身份信息、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广杰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1.05mg/100ml,可从重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王广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