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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218室。法定代表人:倪夜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5楼A、B座。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鹭,女,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法务。上诉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