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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董庆文、车桂华、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董庆文,车桂华,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5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永安路1号。负责人扈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相群,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庆文,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车桂华(董庆文之妻),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高升,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薛雪(高升之妻),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长富,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桂香(李长富之妻),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董庆文、车桂华、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以董庆文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董庆文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免收。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