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先培与蒋后文、王存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先培,蒋后文,王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96号申请人:田先培,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蒋后文,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王存梅,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田先培与被申请人蒋后文、王存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先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存梅名下位于六安市城北街道的房产价值85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为此,提供担保人张传贵名下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G3号楼7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先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存梅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城北街道的房产价值85000元的部分(房产证号40××86);二、查封担保人张传贵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G3号楼7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