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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范与被告邵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范,邵会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4399号原告孙玉范被告邵会双原告孙玉范与被告邵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会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并被告从2016年1月2日起按年利2分给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止。事实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年利20%,年底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上述欠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邵会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邵会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予偿还,该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故本院对上列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依约按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息20%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会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玉范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日起,以5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0%向原告孙玉范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止。如果被告邵会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25元由被告邵会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