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马粉明与涂雅特、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粉明,涂雅特,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184号原告:马粉明,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毛恒东、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雅特,男,199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3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委托代理人:周博、赵佳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粉明诉被告涂雅特、扬州市圣达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一案时,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粉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粉明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