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俊峰与包双柱、XXXX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峰,包双柱,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56号申请人:郭俊峰,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包双柱,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XXXXX,女,1970年1月11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郭俊峰申请包双柱、XXXX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俊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XXX名下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伊河诺尔嘎查的3000亩草场的草原禁牧费和草场补助费以及该3000亩草场的承包经营权予以冻结和查封,要求对被申请人包双柱名下的车牌号为蒙E5D3**的灰色现代牌越野车和车牌号为蒙EKK6**的东风日产汽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俊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包双柱、XXXXX名下的上述财产。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