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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浩洲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浩洲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30号申请人北京浩洲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举。申请人北京浩洲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7)陕0103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12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