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医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黄妹风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黄妹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203刑医4号申请人粤北第三人民医院。被申请人黄妹风,别名黄妹凤,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现在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接受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50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被申请人黄妹风之夫。指定诉讼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妹风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2017年9月27日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妹风强制医疗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晨出庭,法定代理人刘某、指定诉讼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粤北第三人民医院申请称,被申请人黄妹风因肇祸杀人,于2016年6月8日入该院进行强制医疗。经过该院系统治疗,患者目前阳性症状有好转,目前没有伤害自身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和行为,家属多次申请解除对黄妹风的强制医疗,目前患者精神病情稳定,无冲动、伤人行为。患者住院期间复发出现发热,有上呼吸道感染及肺部感染,经积极对症治疗后治愈。且时诉右膝部关节疼痛及腰痛,DR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右膝关节骨质增生,予外贴药膏对症处理好转不明显。近3天患者又低热,精神疲倦,诉头晕不适,经治疗改善不明显,患者体质差,考虑可能存有其他严重躯体疾病,需头颅CT或其他检查进一步诊治。由于该院为精神病专科院条件有限,建议转综合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建议解除对黄妹风的强制医疗。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被申请人黄妹风解除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对被申请人黄妹风解除强制医疗,并表示会看管好黄妹风。指定诉讼代理人同意对被申请人黄妹风解除强制医疗。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黄妹风于2016年4月19日实施暴力行为,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黄妹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6月8日,公安机关决定在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黄妹风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2016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6)粤0203刑医2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黄妹风予以强制医疗。经系统治疗,目前黄妹风病情基本稳定。2017年9月21日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对黄妹风作出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建议解除对黄妹风的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粤北第三人民医院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书,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表,入院记录,黄妹风主治医生唐素圆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妹风在接受治疗后病情好转,专业医疗人员认为其目前没有伤害自身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和行为,且被申请人可能患有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条件有限,转入综合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治更利于被申请人的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妹风的强制医疗。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遵照医嘱继续医疗。强制医疗于收到本决定书的当日解除。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毅飞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倩倩书 记 员 李玥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