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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先林与株洲好美服装洗染厂、贺光煌、舒宋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林,株洲好美服装洗染厂,贺光煌,舒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林,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株洲好美服装洗染厂,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胡晓燚,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贺光煌,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舒宋林,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林与被执行人株洲好美服装洗染厂、贺光煌、舒宋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伟明审判员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