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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友与易群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易群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易群泽,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张友与易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易群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友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易群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友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