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国庆与信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庆,信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141号原告丁国庆,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8日,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尚朝阳,任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庆诉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欲另寻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庆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林审 判 员 刘旭东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