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93号罪犯吴杰,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73445元。吴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杰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5月8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511分,获4次表扬。2017年6月28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