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90号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维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7533A。法定代表人:王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南路259号福昌工业园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237330。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陶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