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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海利与胡兴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利,胡兴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998号原告:胡海利,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兴求,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胡海利诉被告胡兴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胡海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利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利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