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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0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曾伟伟与明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伟,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0989号申请执行人曾伟伟,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明卫,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申请执行人曾伟伟与被执行人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5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明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伟伟偿还借款本金453万元及利息(以45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8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4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卫名下位于宝安区××大道××区××0503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73),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卫名下的粤B×××××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理。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