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汉清与陈惠善、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清,陈惠善,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975号原告:李汉清,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喆琪,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惠善,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F.天下商业街6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福,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福,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清诉被告陈惠善、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李汉清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