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军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868号之一被执行人程军霞,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86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程军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军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军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