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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恢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XX盛光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XX盛光学有限公司,厉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16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永旺。委托代理人徐定横、孙万春,系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员工。被执行人浙XX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法定代表人厉昌盛。被执行人厉昌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杏垟村*******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XX盛光学有限公司、厉昌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4月25日,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并于同年6月23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2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箴言审 判 员  赵小珍代理执行员  林江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盈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