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宏松、费文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宏松,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郭平。所在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被执行人:陈宏松,男,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费文女,女,茶陵县人。本院在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宏松、费文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陈宏松、费文女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宏松、费文女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