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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熊光来与何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光来,何道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745号原告:熊光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何道贵,男,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熊光来与被告何道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熊光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光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光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熊光来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