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3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徐盛虎、李美华、江西盛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晓平、汪保兰、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76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徐盛虎、李美华、江西盛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晓平、汪保兰、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1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1行“360281198109300010”补正为“360281198109303011”。审 判 长  陈 园代理审判员  李慧兰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