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胡彬与桂龙华、陈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彬,桂龙华,陈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第1358号原告:胡彬,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云,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国,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桂龙华,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陈玮,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系被告陈玮的父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地址:修水县城南九九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48510609R。负责人:黄春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兵,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88500651B。负责人:熊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红,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胡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龙华、被告陈玮、被告人保公司、被告人寿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龙华、被告陈玮、被告人保公司、被告人寿公司的起诉,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对被告桂龙华、被告陈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鉴定费3064元,合计5256元,由原告胡彬和被告桂龙华各半负担2628元;重新鉴定费3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程蓓 搜索“”